第十九条

有效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