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