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建设地点和时间等;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六)对投标人的要求。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