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七条有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建设地点和时间等;(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六)对投标人的要求。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