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建设地点和时间等;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六)对投标人的要求。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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