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招标方案可以单独报送,也可以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一并报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