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五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审批、核准类项目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其招标方案应当经过核准,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其初步设计概算还应当经过批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