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审批、核准类项目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其招标方案应当经过核准,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其初步设计概算还应当经过批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