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鼓励招标人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