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四)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项的证明资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