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十一条有效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