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