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应当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证书、线路经营权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