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请领取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

(二)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取得上岗证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