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条有效申请领取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二)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配套设施;(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取得上岗证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