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擅自处分线路经营权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权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