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公共汽车专用场站、用地或者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挪作他用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