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