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处理情况的,应当发出核查通知书。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意见予以书面回复。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