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投诉第三十一条有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依法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收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二)参与经营者提供的娱乐、宴请等活动;(三)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项目申请不予批准;(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