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经营者不得擅自调整线路、站点。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线路、站点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