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六十日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并确定新的经营者。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