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及驾驶员、乘务员应当维护乘车秩序,保证乘客安全。对乘车秩序混乱的线路和车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及时治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