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服饰整洁,服务规范,礼貌待客;
(三)携带营运证、上岗证;
(四)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营运;
(五)按照核定的票价标准收费并向乘客提供客票;
(六)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去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七)积极疏导乘客并为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保持车客车貌整洁卫生,车内垃圾不得随意丢出车外;
(九)不得强行拉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
(十)不得倒客、超员载客;
(十一)对乘客遗失的物品,应当设法归还失主或者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藏匿、损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