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申请领取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证书时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