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六条有效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作:(一)起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联络、协调和安排执法检查活动;(三)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