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起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联络、协调和安排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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