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执法检查时,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受委托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