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第九条已废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结构、处理流程、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致使安全保护等级发生变更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定级、重新备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