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第八条已废止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备案。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对定级不准确的,通知运营、使用单位重新定级后予以备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