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第七条已废止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确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同步建设符合该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