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和安全保护措施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