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秩序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宾馆等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保护措施:(一)安装并运行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系统;(二)对上网人员进行实名登记;(三)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