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秩序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确定信息审核人员;(二)防治垃圾信息、违法信息;(三)限制信息群发、匿名信息发送;(四)按照国家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条例第十九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存有关记录。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