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并执行下列安全保护制度:(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三)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四)违法犯罪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五)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六)安全应急处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