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开展等级测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应当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