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占用城镇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镇道路作为集贸市场,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镇道路功能。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