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按"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城镇所有单位、业主、住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卫生费。卫生费收取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全部用于补充环卫经费。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