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建筑、生产、养殖及医疗产生的垃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要自运或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到垃圾场,逾期不清运的,由环卫部门清运并收取清运费,其中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垃圾处理要逐步达到科学化、无害化、资源化。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