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建筑、生产、养殖及医疗产生的垃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要自运或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到垃圾场,逾期不清运的,由环卫部门清运并收取清运费,其中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垃圾处理要逐步达到科学化、无害化、资源化。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