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类固定和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容器具,以保持摊位周围的环境清洁。畜力车车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牲畜粪便不遗撒在城镇道路上。在街路两侧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者必须及时清理纸屑、杂物。在城镇内饲养畜、禽等必须在临街以外地段实行圈养。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