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下列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一)爆破、吊装;(二)建设工程拆除;(三)高层建筑物外墙清洗;(四)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燃气管道作业;(五)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的,应当与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