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专项从事高层建筑物的外墙清洗、户外安装等危险作业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该项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