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