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排并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