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设立市、区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

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由司法、公安、劳动等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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