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设立市、区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由司法、公安、劳动等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