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