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征求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诉讼案件或者仲裁案件进行庭审旁听。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