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调整:(一)律师被取消执业资格的,予以除名;(二)律师被暂停执业的,在名册中予以注明;(三)律师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除名,但应当在名册中予以注明;(四)非律师的法律援助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