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调整:

(一)律师被取消执业资格的,予以除名;

(二)律师被暂停执业的,在名册中予以注明;

(三)律师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除名,但应当在名册中予以注明;

(四)非律师的法律援助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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