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经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的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