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优先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收取标准按照工业用地的低限执行,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在五年内分期付清;

(三)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其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标准的低限交纳;

(四)免交生产经营用房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以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免交建设过程中的上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