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应当优先予以安排;对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作为贷款质押。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保险业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