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和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