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来本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