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贷款贴息或者设立科技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资金,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票、资金入股和捐赠等形式筹措。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